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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招聘洽谈会行政许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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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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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举办招聘洽谈会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1、《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7]第10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2、《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8]第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遇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主办单位必须是持有《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或《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具有此项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招聘洽谈会的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3、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安全保卫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有与洽谈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1、《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3、《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
4、《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实施细则》;
5、《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请方式:
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场所、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举办招聘洽谈会申请表》、主办单位许可证复印件及申请书;
2、主办单位与合办、协办单位的合作协议;
3、洽谈会组织方案、安全保卫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册;
4、场馆租赁协议或房产证明、会场平面图;
5、拟刊播的启事文稿(一式三份),须注明招聘会的名称、内容、规模、预计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合办)单位、收费标准等;
6、主办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办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1、受理岗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书。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申辩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主办单位填写《举办招聘洽谈会申请表》客观真实,洽谈会的名称、地点、时间、规模和内容明确,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和有负责人签署;
3、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必须是持有《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具有此项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4、组织方案、安全保卫方案及突发应急预案严密,场所与洽谈会规模相适应;
5、拟刊播的洽谈会启事文稿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不得有性别歧视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二)审查岗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查人员。
(三)岗位职责
对于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决定人员。
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查,退受理人员。
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第2条至第5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提出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转受理人员。
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中止审查或终结审批的,由受理人员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申辩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四)审查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本岗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部门负责人负责。
符合决定标准予以批准的,在《举办招聘洽谈会申请表》上签署决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符合决定标准不予批准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决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本岗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结论及送达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由受理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审定没有通过不予批准的,由受理人员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四)送达时限
5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许可内容发生变化时,变更程序同许可程序。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大街三条三号 邮编: 100005
电话:65266344、65256073(传真)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12333
公告查询网址:www.bj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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