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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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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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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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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7]第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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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5]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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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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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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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遇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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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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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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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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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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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至少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且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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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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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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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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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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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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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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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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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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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场所、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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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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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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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公和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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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本(金)证明及验资报告。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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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少于5名专职工作人员的《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学历、身份及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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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和任职有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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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人登记凭证或名称核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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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内部管理规章及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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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开展服务的内容、方式、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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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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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示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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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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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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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申办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区、县所属单位及民营单位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初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初审合格后方可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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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岗位及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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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岗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受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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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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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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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申辩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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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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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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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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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办人填写的《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书》客观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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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公和服务场所应当与申请从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业务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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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办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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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详细真实,并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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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规则应当健全可行,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方式、方法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内容齐全、详细、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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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收取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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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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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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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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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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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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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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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岗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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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决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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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查,退受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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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第2条至第7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提出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受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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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中止审查或终结审批的,由受理人员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申辩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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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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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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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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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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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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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岗位及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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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岗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部门负责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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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决定标准予以批准的,在《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决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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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决定标准不予批准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决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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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岗时限为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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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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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由受理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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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定没有通过不予批准的,由受理人员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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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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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送达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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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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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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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发生变化时,变更程序同行政许可程序。
区、县所属单位及民营单位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先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查,合格后方可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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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2、机构名称变更: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使用变更后新名称的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的有效文件、工作人员登记表,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地址变更:需提交新地址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房产证明,“变更登记内容”栏内须注明变更后的地址、邮编、办公电话;
5、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新增业务的项目、发展计划、物质条件、从业人员、资金等具体说明及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6、其他事项变更:需提交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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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策咨询及监督检查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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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政策咨询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大街三条三号 邮编:100005
电话:65266344、 65256073(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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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1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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