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主要调控和预期目标 4.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5%以内。
牵头领导:丁向阳
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劳动保障局张欣庆
完成期限:2007年12月底前 四、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 113.建立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和运行机制,继续推进农村公益事业管理机制创新,增加公共服务就业岗位,做好公共服务设施的日常维护,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牵头领导:牛有成
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李进山、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董瑞龙、市水务局焦志忠、市交通委赵文芝、市政管委陆海军、市劳动保障局张欣庆
完成期限:2007年11月底前
六、努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扎实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 151.切实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实现全市城镇新增就业33万人。
牵头领导:丁向阳
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劳动保障局张欣庆
完成期限:2007年11月底前
152.强化对就业困难群体的政策扶持,提高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放宽困难地区灵活就业人员补助年龄条件,扩大创业培训补贴的覆盖范围,促进17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实现“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就业。
牵头领导:丁向阳
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劳动保障局张欣庆
完成期限:2007年11月底前 154.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服务,健全城乡“手拉手”就业协作机制,加强农村就业服务工作,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实现6万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牵头领导:丁向阳
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劳动保障局张欣庆、市农委李进山
协办单位:市科委、市建委、市教委
完成期限:2007年11月底前
155.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全市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其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0%,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
牵头领导:丁向阳
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劳动保障局张欣庆
完成期限:2007年11月底前
156.强化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全市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
牵头领导:丁向阳
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劳动保障局张欣庆
完成期限:2007年11月底前
157.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扩大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覆盖面。
牵头领导:丁向阳
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劳动保障局张欣庆
完成期限:2007年11月底前
158.落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完善财政补贴政策。
牵头领导:丁向阳
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劳动保障局张欣庆
协办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
完成期限:2007年11月底前
159.做好城镇在校学生、学龄前婴幼儿和城镇无保障老年人参加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牵头领导:丁向阳
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劳动保障局张欣庆
协办单位:市卫生局、市教委
完成期限:2007年11月底前 161.将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牵头领导:丁向阳
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劳动保障局张欣庆
完成期限:2007年11月底前
162.研究制定规范北京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的若干规定。
牵头领导:陈刚
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建委隋振江、市劳动保障局张欣庆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工商局
完成期限:2007年11月底前
163.继续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牵头领导:丁向阳
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劳动保障局张欣庆
协办单位:市建委
完成期限:2007年11月底前
164.加大扩面征缴和基金监管力度,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牵头领导:丁向阳
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劳动保障局张欣庆
完成期限:2007年11月底前
165.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专项救助制度,继续提高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大力推动社会福利、优抚、慈善事业发展。
牵头领导:丁向阳
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民政局赵义、市劳动保障局张欣庆
完成期限:2007年11月底前 169.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和监督考核办法,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功能。试行无医疗保障老年人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根据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方案,探索建立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机制。
牵头领导:丁向阳
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卫生局金大鹏、市劳动保障局张欣庆
协办单位:各区县政府
完成期限:2007年11月底前 172.推动医疗付费制度改革试点。
牵头领导:丁向阳
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卫生局金大鹏、市劳动保障局张欣庆
完成期限:2007年11月底前 180.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试行双证书制度,抓好实训基地建设,建立资助体系,降低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推进农村职业教育、职工岗位培训和成人教育发展。
牵头领导:赵凤桐
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市教委刘利民、市劳动保障局张欣庆、市财政局吴世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
完成期限:2007年11月底前
摘自:《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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