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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单调进京(调子女来京)(审批类)

    审批项目名称:工人单调进京(调子女来京)(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LD008-1-2006(北京行审A类劳动008号-1子项-2006年)

    审批项目依据:《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0]4号、公3[1980]019号、民发[1980]4号、[80]劳总计字25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依据《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信发[2002]48号)第一条}

    申办人(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中央机关各部、委、办)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基本材料:

    《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申办人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调京人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调京人婚姻状况证明(证书);调京人档案;调京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关调京理由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京无子女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申请人所有子女的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子女由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出具的患严重疾病的证明及病历(复印件)。

    (三)其它材料:

    随迁二胎以上子女的出生证和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亲子鉴定证书;随迁16周岁以上子女的在校证明;随迁配偶的无业证明;随调配偶的《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和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信访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交申办人,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材料退回申办人,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证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
3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依据《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信发[2002]48号)第一条}

    1、申请人、调京人符合条件,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人),其子女为外地在职工人,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一子女调京工作:
   
(1)申请人在京无子女;
   
(2)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亦患严重疾病;
   
(3)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且在12岁以下;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工人调京审批单》,连同审办材料报主管副处长转入审定程序。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表上签署“中止”的意见和理由后,将材料退回申办人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后转审定程序。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信访处主管副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批。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予以批准,在《审批单》上签署批准意见,连同材料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在《审批单》上签署审定意见及原因,连同材料退受理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及办理

    本岗位责任人:信访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办理手续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批准调京人员,向申办人发放《商调函》、已批准的《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报到须知》,由申办人通知调京人办理调京手续。将调京人员材料转信访处办理工人调京报到人员。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证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

    附件:1、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表样下载

    如果您对此项审批程序有何意见、建议和咨询,请点击“社会监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地    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电    话:(010)880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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