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职业介绍(含劳务派遣)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项目编号:(暂空)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劳社部令第10号)
3、《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5号公告)
4、《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0年第57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
1、有明确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方式、内容等业务范围;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3、有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申请“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的机构,应有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
4、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申请“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的机构,应有不少于20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兼营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除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外,申请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应当与主营业务相关。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依法需要听证、申请材料的提交和接收、核发许可和公示以及不予许可和告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初审、提交和接收、审核、复审、审定、核发许可和公示、不予许可和告知、变更。
第一部分 申请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规程
一、行政许可申请
(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或代理人需到办公和服务场所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逐项填写《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书面申请;
3、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4、职业介绍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5、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资格证明及简历;
6、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出具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的场所应有租赁证明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且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并符合房屋租赁的相关法规);
7、资信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8、办公设备、设施清单;
9、个人开办的须提供开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工商企业预先核准名通知书;单位开办的须提供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10、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代理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职业介绍机构委托意见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提示强调: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代理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职业介绍机构委托意见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示范文本(可登陆北京劳动保障网查询并下载表样,网址:www.bjld.gov.cn)
二、接收、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接收人、受理人。接收人、受理人可以是同一工作人员。
(二)受理标准:
1、按照《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2、书面申请明确表明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意愿。
3、《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中属于申请人应填写部分,完整规范,具体标准见示范文本。
4、办公服务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房产证明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5、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公章。
6、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职务和个人简历等项信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职业介绍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介绍员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三)接收、受理程序:
1、接收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清点,填写《职业介绍机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留存,一份作申请材料首页。
2、接收人立即将申请材料转交受理人。
3、受理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开具《申请职业介绍机构受理告知书》并加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申请人;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开具《申请职业介绍机构受理告知书》并加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申请人;同时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意见”栏内签字并加盖区县专用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同转交初审人员。对材料不全或不能当场改正的,开具《申请职业介绍机构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通过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加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
(四)时限要求:接收人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场转交受理人。受理人在无特殊情况下,应当场核对申请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如受理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并于接收材料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三、申请材料的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劳动保障局指定受理人的主管领导。
(二)初审标准:
1、申请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开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依据第十八条):
(1)有明确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2)有规范的职业介绍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劳动政策,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职业介绍员证》)的从事职业介绍的业务人员;
(4)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依据第五条,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申请“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的机构,应有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不少于20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初审程序: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人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产生疑问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或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填写《职业介绍机构申请材料的核实记录》。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的“区县劳动保障局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加盖行政公章。
(四)时限要求:五日内完成。
四、申请材料的上报和接收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员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
(二)标准:区县劳动保障局完整、及时提交签署了区县劳动保障局初审意见的审批表、申请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市劳动保障局当场接收。
(三)程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员应将审批表和申请材料提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应当场接收并在《职业介绍机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清单》上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且注明日期。
(四)时限要求: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五日内完成。
五、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
(二)审核标准:
1、申请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开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依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有明确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2)有规范的职业介绍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劳动政策,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职业介绍员证》)的从事职业介绍的业务人员;
(4)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依据《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第五条,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申请“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的机构,应有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不少于20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核程序: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的“市劳动保障局经办人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后,将审批表和申请材料转复审人。
对不符和审核标准的,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变更审批表及示范文本》的“市劳动保障局经办人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同时应注明理由,并将审批表转复审人。
(四)时限要求:一日内完成。
六、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副处长、处长。
(二)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三)复审程序: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变更审批表及示范文本》的“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处长、处长审批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后,审批表及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四)时限要求:五日内完成。
七、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的主管局长。
(二)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三)审定程序: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人员“同意审批”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审核人员,转入核发许可、公示程序。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将“不予批准”的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的“局长批示”栏内,转入不予许可、告知程序。
(四)时限要求:四日内完成。
八、核发许可和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
(二)操作程序:制发许可证书。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职业介绍许可证》等有关凭证、文书,加盖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公章,通知申请人领取,将一份加盖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公章的审批表转区县劳动保障局受理人存档,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将申请材料和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归档,同时将职业介绍机构基本信息录入数据库。
(三)时限要求:审定后五日内完成。
九、不予许可和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与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
(二)操作程序及时限要求: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应在审定后一日内制发《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不予许可告知书》(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并于五日内将告知书和申请材料转交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应于二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告知书和申请材料。
第二部分 变更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规程
一、申请变更和延续
(一)实施人:已经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机构。
(二)申请变更和延续的项目:
职业介绍机构在符合开办标准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变更和延续。具体项目如下:
1、变更“机构名称”;
2、变更“地址”;
3、变更“法定负责人”;
4、变更“业务范围”;
5、变更“有效期”。
(三)申请程序:申请人需到办公和服务场所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变更职业介绍机构委托意见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逐项填写《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变更“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其他机构名称相关证明材料。
3、变更“地址”: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出具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的场所应有租赁证明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且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并符合房屋租赁的相关法规)
4、变更“法定负责人”:法定负责人的股东任命决议或上级主管任命书等和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业务范围”:开展新增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6、变更“有效期”:工作总结和延续申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五)提示强调: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变更,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变更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延续申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3、变更至原地址所在区县行政区域外的,应申请注销后,向变更后地址所在区县提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
《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示范文本(可登陆北京劳动保障网查询并下载表样,网址:www.bjld.gov.cn)
二、接收、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
(二)受理标准:
1、按照《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2、书面变更申请明确表明变更职业介绍机构的原因和理由。
3、《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中属于申请人应填写部分,完整规范,具体标准见示范文本。
4、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其他机构名称相关证明材料。
5、办公服务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房产证明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6、法定负责人任命书有股东会签字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并加盖公章。
7、开展新增业务的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职务和个人简历等项信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职业介绍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介绍员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8、延续申请提出时间,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三)接收、受理程序:
1、接收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清点,填写《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材料接收凭证和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留存,一份作变更材料首页。
2、接收人立即将变更材料转交受理人。
3、受理人对变更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开具《变更职业介绍机构受理告知书》并加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申请人;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开具《变更职业介绍机构受理告知书》并加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申请人;同时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意见”栏内签字并加盖区县专用章后,与变更材料一同转交初审人员。对材料不全或不能当场改正的,开具《变更职业介绍机构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加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
(四)时限要求:接收人接收变更材料后应当场转交受理人。受理人在无特殊情况下,应当场核对变更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如受理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并于接收材料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三、变更材料的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劳动保障局初审人员。
(二)初审标准:
1、变更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变更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依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变更“机构名称”:证明材料能够说明变更前后名称的联系。
(2)变更“地址”: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且不少于50平方米。(自有场所应出具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的场所应有租赁证明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并符合房屋租赁的相关法规)
(3)变更“法定负责人”:新任命法定负责人合法性。
(4)变更“业务范围”:开展新增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切实可行。
(5)变更“有效期”:业务开展正常和延续申请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初审程序: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人移送的变更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材料产生疑问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或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填写《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材料的核实记录》。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的“区县劳动保障局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加盖行政公章。
(四)时限要求:四日内完成。
四、变更材料的上报和接收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员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
(二)标准:区县劳动保障局完整、及时提交签署了区县劳动保障局初审意见的审批表、变更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市劳动保障局当场接收。
(三)程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员应将审批表和变更材料提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应当场接收并在《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材料接收凭证和清单》上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且注明日期。
(四)时限要求: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五日内完成。
五、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
(二)审核标准:
1、变更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变更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依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变更“机构名称”:证明材料能够说明变更前后名称的联系。
(2)变更“地址”: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且不少于50平方米。(自有场所应出具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的场所应有租赁证明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并符合房屋租赁的相关法规)
(3)变更“法定负责人”:新任命法定负责人合法性。
(4)变更“业务范围”:开展新增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切实可行。
(5)变更“有效期”:业务开展正常和延续申请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核程序: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变更的审核意见,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的“市劳动保障局经办人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后,将审批表和变更材料转审定人。
对不符和审核标准的,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的“市劳动保障局经办人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同时应注明理由,并将审批表转审定人。
(四)时限要求:一日内完成。
六、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副处长。
(二)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三)审定程序:同意审核人员“同意变更”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审核人员,转入变更许可、公示程序。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将“不予变更”的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的“主管处长审定意见”栏内,转入不予变更许可、告知程序。
(四)时限要求:四日内完成。
七、变更许可和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
(二)操作程序:制发许可证书。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职业介绍许可证》等有关凭证、文书,加盖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印章,通知申请变更人领取,将一份加盖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公章的审批表转区县劳动保障局受理人存档,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将变更材料和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归档,同时将职业介绍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情况录入数据库。
(四)时限要求:审定后五日内完成。
八、不予变更许可和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与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员。
(二)操作程序及时限要求: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应在审定后一日内制发《职业介绍机构变更不予许可告知书》(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并于五日内将告知书和申请材料转交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应于二日内通知申请变更人领取告知书和变更材料。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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