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审批
许可项目编号: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4.《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京劳社培发[2007]77号)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许可程序:
一、 申请
(一)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
2、《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3、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4、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8、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9、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10、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二)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2、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4、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5、其它补充材料。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三)申请条件的依据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京劳社培发[2007]77号) (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三条)
(四)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提出申办高级资格申请,申请材料直接送达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由区县劳动保障局汇总报送市劳动保障局。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四)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岗位
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经办人员
(三)岗位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四)受理审查时限
自接收到区县劳动保障局推荐意见及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三、组织评审
(一)标准: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第九条)
(二)审查岗位: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经办人员、培训指导中心、专家评审组。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得出评审意见:
2、依据标准和专家意见,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并将申办材料和审批表转复审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四)时限:16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四、复审
(一)标准: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第九条)
(二)审查岗位: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主管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复审,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并将申办材料和审批表转审核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审核人员。
(四)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核
(一)标准:同复审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培训处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填写同意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将复审意见与审核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时限:3个工作日。
六、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后,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时限:3个工作日。
七、送达告知
(一)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
(二)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三)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区县劳动保障局经办人员领取批文,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3、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告知申办人,同时将审批表两份退区县劳动保障局经办人员。
(五)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12333
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举报电话:63044923
作出行政许可处室举报电话:63167915
行风监督举报电话:12333
公告查询网址:www.bjld.gov.cn
监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1. 依据《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进行监督检查
2. 举报查处。
附件: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及示范文本(点击下载)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地 址: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 电 话:技校 63167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