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许可项目编号: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许可程序:
一、 申请
(一)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4、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2、合作协议;
3、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4、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5、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三)申请条件的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四)申请方式
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直接送达市劳动保障局。
标准: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机构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岗位
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经办人员
(三)岗位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四)受理审查时限
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三、初审
(一)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二)审查岗位: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经办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得出评审意见:
2、依据标准和专家意见,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并将申办材料和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四)时限: 16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四、复审
(一)标准:同初审标准
(二)审查岗位: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主管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复审,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并将申办材料和审核评估意见转审核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审核人员。
(四)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核
(一)标准:同复审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培训处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填写同意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将复审意见与审核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时限:3个工作日。
六、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后,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时限:3个工作日。
七、上报劳动保障部备案(不计入审批时间)
八、送达告知
(一)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
(二)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三)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发放《办学许可证书》或《办学项目批准书》,通知申办人领取批文,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3、对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项目不予批准告知书》告知申办人,同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五)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12333
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举报电话:63044923
作出行政许可处室举报电话:63167915
行风监督举报电话:12333
公告查询网址:www.bjld.gov.cn
监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1.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章、第七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六章进行监督检查
2. 举报查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地 址: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 电 话:再就业培训(鉴定)63167913 技校 63167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