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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许可项目名称: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许可项目编号: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许可程序:

    一、 申请

    (一)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4、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
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2、合作协议; 

    3、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4、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5、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三)申请条件的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四)申请方式

    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直接送达市劳动保障局。

    标准: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机构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岗位

    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经办人员

    (三)岗位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四)受理审查时限

    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三、初审

    (一)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二)审查岗位: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经办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得出评审意见:

    2、依据标准和专家意见,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并将申办材料和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四)时限: 16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四、复审

    (一)标准:同初审标准

    (二)审查岗位: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主管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复审,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并将申办材料和审核评估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审核人员。

    (四)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核

    (一)标准:同复审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培训处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填写同意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复审人
员意见的,应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将复审意见与审核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时限:3个工作日。

    六、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
人员;不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后,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时限:3个工作日。

    七、上报劳动保障部备案(不计入审批时间)

    八、送达告知

    (一)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

    (二)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三)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发放《办学许可证书》或《办学项目批准书》,通知申办
人领取批文,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3、对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行政许可项目不予批准告知书》告知申办人,同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五)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12333

    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举报电话:63044923

    作出行政许可处室举报电话:63167915

    行风监督举报电话:12333

    公告查询网址:
www.bjld.gov.cn

    监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1.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章、第七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六章进行监督检查

    2. 举报查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地    址: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
    电    话:再就业培训(鉴定)63167913  技校 6316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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