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务公开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政务公开顺利实施,进一步搞好行风建设。 根据《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关于做好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通知》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责任范围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㈠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㈡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㈢违反办事程序的;
㈣超过办事时限的;
㈤违反收费规定的(该收不收、少收或超标准收费);
㈥违反办事纪律、办事规范的;
㈦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㈧违反有关政策,超越办事权限的;
㈨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追究责任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
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特邀监督员明查暗访、行风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一)责任认定分工
市局接到违反政务公开的投诉、举报后,对一般性问题转由相应区县劳动保障局调查处理;重要问题由市与相应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调查处理。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投诉举报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的问题,应认真查处;对涉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的,报市局行风办,由市局查处。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调查核实。
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风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机关党委(总支)、人事、纪检等有关部门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进行调查。
(三)认定处理
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行风主管部门将会同机关党委、人事、纪检部门的调查材料及认定意见 ,一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行风建设工作的领导并党政一把手审批。
(四)备案
实行政务公开的部门在考核或自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行风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追究处理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主管行风建设的局领导批准,由行风主管部门负责发给违反政务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告诫书”实行对评先进的一票否决。
1、个人被发“告诫书”一次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被发二次的,不能被评为称职(合格),并视情节调整现工作岗位;被发三次及以上的当年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单位被发“告诫书”二人次的,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被发三人次及以上的,不能被评为行风建设或创“三优”达标单位。该单位主管行风工作的领导个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严肃处理。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实行目标责任制的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还应按本单位考核办法中与经济利益挂钩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本办法自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通过之日起,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实行政务公开的部门、单位中试行。
五、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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