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事内容: 办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 负责人:李俊波 办事人员:李萍 联系电话:84018273
二、政策依据: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0年第66号) (二)《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第11号令)
三、办事程序: (一)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的新办企业应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无主管企业直接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填写盖章后,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保障部门。 (二)市劳服管理中心负责市属总公司所属企业和中央在京成系统管理的企业的认定工作;区、县劳服管理中心负责其辖区内的区、县属企业及无主管企业、私营企业的认定工作。 (三)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报送申请书、从业人员花名册、安置人员身份证明、企业章程、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按照管辖范围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四、办事时限: 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劳服企业认定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工作标准: (一)依据有关文件,对申请认定的企业提供的材料认真审核,相关证明严格把关。 (二)在办事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要调查清楚及时报告。 (三)对外来办事人员要公开办事程序,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做到文明、热情、快捷服务。
七、违示责任: (一)违示责任: 1、对申请认定的企业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明不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的; 2、对申请认定的企业提供了完整材料和相关证明,没有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超时限办理的; 3、在办事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的; 4、对外来办事人员不公开办事程序,解答法规、政策不准确、不热情的。 (二)违示责任处罚: 1、上述违示责任1-4款如出现一次,责令违示责任者向单位或个人赔礼道歉并写出书面检查。 2、上述违示责任1-4款如出现二次,对违示责任者扣发目标责任奖的10%,对负责人给予批评。 3、上述违示责任1-4款如出现三次以上的,要对违示责任者和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扣发目标责任奖不低于 20%;违示行为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理。 监督电话:84018275
地 址:东城区山老胡同8号 电 话:8401826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