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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批程序

    项目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一、 申请

    (一) 申请条件

    符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第六条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申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二) 申请条件依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六章第四十五条。

    (三) 申请方式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具备上述条件,且愿意承担医疗保险工作的,可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四)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可在北京劳动保障网站中查询(网址:www.bjld.gov.cn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岗位及岗位职责区县对符合上述条件,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定点医疗单位和定点零售药店,到实地初审,对初审合格单位,由两定管理岗首先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网”上向市局申报,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二)受理审查时限

    市劳动保障局收到区县劳动保障局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有特殊情况可顺延30个工作日,对复审合格单位书面征求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意见。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审查依据、岗位、及岗位职权

    依据上述审查条件及审查标准,医疗保险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主管副处长及管理岗经办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审,处长根据主管副处长及经办人员的意见审核把关,报主管局长审批。

    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复审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决定

    医疗保险处两定管理岗,根据认定通知,对复审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网上批复,由经办机构进行业务培训,经协议确认后,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网”上公布。

    对不予批复的说明理由,由区县通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医疗保险处负责在北京劳动保障网上向市民公布(网址:www.bjld.gov.cn),以方便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五、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12333

    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举报:12333

    行风监督举报:12333

    六、监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

    (二)全市联审互查

    (三)日常监督和管理

    (四)举报查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地    址: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

    电    话:63167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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