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3简介

    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于2003年12月16日正式对社会开通。它是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直接服务于全体市民的一条有效途径。
    开通电话咨询业务,主要是面向市民与用人单位免费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劳动工资等政策法规咨询和办事指南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与举报等;它是利用电话、传真、互联网、自动语音等现代化信息技术,营造的一个直观、快捷、便利的政策咨询环境,构筑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型的政策咨询服务体系,以适应劳动力群体中不同年龄结构、不同文化层次、不同信息需求的需要。

功能介绍

人工咨询
    咨询员直接解答市民来电咨询的问题(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30)。遇到疑难问题转接专家解答,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三方通话。(如无法拨通“12333”的,请拨打63182700同样可进行政策咨询。)
自助服务
    将常用的劳动保障政策按类别录制,市民拨通"12333"选择"1"后,通过语音提示做相应的选择,就可以听取到劳动保障政策规定的具体内容。(24小时服务)
传真服务
    人工传真:咨询者选择人工服务后,可向咨询员索取劳动保障政策方面某一内容的文件,待提供传真机号码后,就可以得到此传真文件。
    自助传真:市民拨通"12333"选择"3"后,按语音提示选择需要的文件,将传真号码输入、确认以后,就可以收到此文件。(24小时服务)
语音留言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咨询者可选择语音留言(拨通"12333"选择"2"),将自己的问题或想要了解的内容留言,并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咨询员将根据留言内容及联系电话及时给您回复。




案例分析

实例95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

    今年47岁的黄女士在一家企业工作了20多年,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单位以黄女士不胜任工作为由,准备与她解除劳动合同。黄女士不同意单位的作法,但相关劳动政策又不了解,现就这个问题向“12333”进行咨询。

  答: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政府91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其中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条款。但是,黄女士已符合市政府91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七款的情形。因此,单位解除与黄女士的劳动合同的作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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