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3简介

    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于2003年12月16日正式对社会开通。它是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直接服务于全体市民的一条有效途径。
    开通电话咨询业务,主要是面向市民与用人单位免费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劳动工资等政策法规咨询和办事指南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与举报等;它是利用电话、传真、互联网、自动语音等现代化信息技术,营造的一个直观、快捷、便利的政策咨询环境,构筑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型的政策咨询服务体系,以适应劳动力群体中不同年龄结构、不同文化层次、不同信息需求的需要。

功能介绍

人工咨询
    咨询员直接解答市民来电咨询的问题(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30)。遇到疑难问题转接专家解答,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三方通话。(如无法拨通“12333”的,请拨打63182700同样可进行政策咨询。)
自助服务
    将常用的劳动保障政策按类别录制,市民拨通"12333"选择"1"后,通过语音提示做相应的选择,就可以听取到劳动保障政策规定的具体内容。(24小时服务)
传真服务
    人工传真:咨询者选择人工服务后,可向咨询员索取劳动保障政策方面某一内容的文件,待提供传真机号码后,就可以得到此传真文件。
    自助传真:市民拨通"12333"选择"3"后,按语音提示选择需要的文件,将传真号码输入、确认以后,就可以收到此文件。(24小时服务)
语音留言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咨询者可选择语音留言(拨通"12333"选择"2"),将自己的问题或想要了解的内容留言,并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咨询员将根据留言内容及联系电话及时给您回复。




案例分析

实例114

    续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小李是在2007年12月找到一份工作,当时用人单位和小李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现在这份劳动合同快到期了,人事主管通知小李,公司准备与他续订三年的合同,但是要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如果小李不愿续签或不同意六个月试用期的,则终止劳动合同,最多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小李想不通,既然单位与我续订合同说明我能胜任工作,为什么要约定试用期呢?于是他打电话咨询“12333”《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何规定。 

    答: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其实这种方法是行不通的。

    《劳动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试用期应该在何时使用,但原劳动部在1994年就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一条中对劳动法的试用期做出了解释:规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这里明确了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因此,试用期仅适用于初次就业,如果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6个月合同时未约定试用期,则视为放弃试用期,再次签订合同时不能再约定试用期,道理很简单,企业既然决定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显然该劳动者符合企业录用条件。如果续订合同时企业还约定试用期,这显然与法律设立试用期的目的相违背。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即使换了不同的工作岗位也不能重复约定。新法下的试用期仍仅适用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其实这也是试用期最本质的特征。
小李这下应该放心了,他可以要求单位与自己签订不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强行要求小李签订带试用期的劳动合同,那么会将后面的6个月试用期陷入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风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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