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医疗保险报销用药的管理,近期对药品信息库进行了整理,发现部分药品缺少相关资料,或有关资质已过期,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80号)精神,这部分药品应从药品信息库中剔除。为慎重起见,经研究,决定对这部分药品进行补交资质备案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药品名称及剂型列入“补交资质药品列表(见附件1)”中的品种,由生产或经营企业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综合部进行资质备案。
二、需报交的备案资料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备案表》(见附件2)。
2、药品注册批件、注册证、生产批件及其补充批件复印件各一份。
3、药品生产质量标准复印件一份:包括《中国药典》、《国家药品标准》及《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收录的药品标准(含试行标准),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批复的的质量标准批件。进口药品需提供进口药品标准。药品标准附说明书的需一并提交。
4、药监局正式批复的药品说明书批件的复印件及药品说明书原件一份。
5、药品生产质量规范(GMP)证书复印件一份。
6、药品专利证书复印件一份。
以上申报备案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按排列顺序进行装订。所上报资料间如有内容互不相符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
7、同时,须登陆www.bjld.gov.cn网站下载“药品资质备案采集软件”,并将“备案表”所填内容录入申报软件中(具体使用说明见下载软件),与纸介资料一同申报。
三、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将“补交资质药品列表”中所列药品告知本院药剂科,由药剂科通知生产或经营企业按期申报备案资料。各生产及经营企业要保证申报备案资料的真实性,上报资料不真实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此次受理申报备案的时限为2008年8月6日—8月29日。列表中逾期未备案的药品将从信息库中删除,同时以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莫丽、任谦 联系电话:83172932、83171484
附件:1、补交资质药品列表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备案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