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统计局
1999年,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和保持社会稳定,奋力开拓,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两个确保
确保了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为保障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9.27万名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我市多方筹措资金,确保了下岗职工按时领到基本生活费。全市共筹集资金4.76亿元,其中从市财政和失业保险基金中拨付2.55亿元,区(县)财政0.18亿元,中央财政拨付用于中央在京企业0.06亿元,企业自筹1.97亿元。
保障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全年共为109万名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80.8亿元。对企业自筹部分退休费有困难的,采取了借支方式予以解决,共向939 户次企业的29.2万名离退休人员借支离退休费7735.55万元。全市参加养老统筹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677元,离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1005元。
对企业特殊困难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为帮助特困职工家庭解决生活困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拨付1335.8万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企业特殊困难职工、生活困难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在元旦、春节期间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劳动就业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1%以内。1999年,全市城镇从业人员为432.3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0.8万人。职工总数为438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2万人。职工总数中第一产业为2.4万人,第二产业为174.2万人,第三产业为261.4万人,分别占职工总数的0.5%、39.8%和 59.7%。全市企业职工总数为325.2万人,比上年末减少 8.4万人,其中地方企业职工为212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2万人。
全年共有失业人员9万人,比上年末增长25%, 已有5.7万人实现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率62.89%;城镇登记失业率为0.62%,比上年末减少0.04个百分点。 全市9.27万名下岗职工全部进入企业建立的879个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为65.7%。
再就业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进一步完善了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政策,形成了具有我市特点的再就业政策体系。全年建立93家劳务派遣组织,吸纳下岗职工1万人;有5000 名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协议;在21个街道成立了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超过300人;社区就业实体安置下岗职工1000人;全年办理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5244人;520个用人单位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5361人;5在百余个集贸市场内提供再就业摊位2307 个, 安置下岗和失业人员2023名;新发展劳服企业328家,累计分流安置2.7万人;累计开发社区服务就业岗位8462个。
职业介绍工作稳步发展。全市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已达359家。全年接待各类求职人员约115万人次,接待用人单位约3.48万家,介绍成功人数约28.45万人次;其中有9.45万人次下岗和失业人员通过职业介绍实现就业。
三、社会保险
1999年,全市保险福利费用总额为229.3亿元,比上年增加33.6亿元,增长17.2%,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 37.3%。在保险福利费用总额中,在职职工保险福利费用为60.2亿元,比上年增长10.5%;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保险福利费用为169.1亿元,比上年增长19.8%。
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截止年底,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已达20610户, 参统职工及退休人员达379万人,新增18.1万人;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达25807户,参统职工达306万人,新增83.5万人;地方企业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单位15465户,参统职工为235.1万人,新增14.7万人。三项保险共新增118万人。 三项基金收缴率分别为98%、98%、99%。加大了催收欠缴基金的力度,共收回历年欠缴基金1.2亿元。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出台了《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调整了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及失业保险待遇。制定了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的费率调整及个人帐户、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政策并轨方案,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解决了行业统筹结余基金接收到位问题。出台了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失业保险办法,提出了事业单位、人才交流中心存档人员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方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了平稳过渡。
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对我市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433万人的工资收入情况、医药费支出情况及北京地区医药卫生资源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测算,为制定北京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配套办法打下了基础。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大病统筹和公费医疗的管理办法,有效地控制了费用支出,为我市医改方案的出台做了充分准备。
两次调整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待遇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从200元提高到273元;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每月不低于310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400元;失业救济金标准从每月217-264元提高到每月291-374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从每月210元提高到每月286元;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了120元;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分别提高到396元、335元、288元。
四、职业技能开发
进一步拓宽了再就业培训伙伴计划,使再就业培训学校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形成有机整体。
建立起“首都再就业培训信息网”,为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提供了有效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全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接受培训17.03万人次,其中接受职业指导培训11.88万人,职业技能培训5.15万人, 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达89%。企业创办者培训621人,培训后开业率达 29 %。
实施了劳动预备制度。1999年本市未能继续升学并有就业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基本上都能接受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全年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招收初中毕业生802人,招收高中毕业生2727人,34所培训机构承担了培训任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进,带动了全市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开展。我市68个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已达83.9%,比1998年提高了14%,全年职业技能鉴定 28万人,比上年增加11万人,共向22万人颁发了等级证书。
技工学校稳步发展。到年底,全市共有技工学校141 所,在校学生6.5万人;1999年技工学校招生2.5万人,其中职业能力测试入学招生4058人。骨干示范校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目前,国家重点技工学校10所,高级技工学校5所,市级重点技工学校14所。
五、职工工资
199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3778元,同比增长 12.2%,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1.5%。
完善了工资指导线办法,发布了199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对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进行预警预报。发布了国有、集体、三资企业的97个大中行业人工成本状况。
完善了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发布了100个工种(岗位)的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并按“低、中、高”三个价位等级分组。管理人员的工资价位还按企业经济类型和不同的行业分别发布。强化了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和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工作,职工收入银行个人帐户的试点企业扩大到333户,选择36户非国有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的试点。
六、劳动关系
进一步规范了劳动合同的管理。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建立了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情况的预警、预报制度,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测。对劳动合同届满职工比较多的企业,劳动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帮助企业依法做好终止、续订、解除工作。全市共有24.9万名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其中城镇职工18.4万人,城镇职工劳动合同续订率为68.7%,终止合同后到社会失业的1.06万人, 占合同到期城镇职工的5.76%。
加大了信访、仲裁工作力度。 全市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2.42万人次。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5234 件, 涉及职工11183人,分别较上年增长51.7%和64.2%,其中, 集体劳动争议案件242件,涉及职工6191人, 分别比上年增长128%和78.5%,结案率达到99.7%。
七、安全生产
继续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区、各系统为确保“两节”、“两会”、“五十周年大庆”和“澳门回归”等重大政治活动的顺利进行,开展了六次大规模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了9项重大事故隐患。 截止年底,全市共发生因工死亡事故160起,死亡177人,分别比上年下降18.8%和19.9%;因工万人死亡率为0.356,占全年万人死亡率的49.4%。压力容器未发生爆炸事故;锅炉发生爆炸事故1起,爆炸事故率0.4起/万台; 气瓶发生爆炸事故1起,爆炸事故率0.5起/百万支; 电梯发生事故5起,死亡5人,事故、死亡率均未超过控制指标。
八、劳动保障法制建设
颁布实施了《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颁布了《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于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先后组织了四次大规模的专项监察执法大检查,共检查33017个用人单位,查处举报劳动违法案件3000件, 结案率达到95%。清退违法使用外地务工人员1.24万人,腾出岗位吸纳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5244人。共对781 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194.2万元,共使3.07万职工与单位补签了劳动合同;为职工追发劳动工资1997.7万元;为职工追缴社会保险费3869.7万元;清退风险抵押金63.5万元;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机构208家,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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