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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论坛  

加强法制建设实现医保可持续发展

医疗保障应从临时措施改变为长期战略
  时间:2007-07-13

●各方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固定
●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医疗保障关系

    当前,医疗保障已经成为社会和百姓关心的一个热点,医疗保险的地位和作用也变得更加突出重要。如何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保障功能,维护参保者权益,是摆在医保工作者面前的必解之题。

三种矛盾挑战医保制度

    面对“十一五”规划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要求,医保必须扩大覆盖面,必须从当初国企改革的配套地位,逐步转变为独立的医疗保障体系,必须从临时措施改变为长期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转换使得原本没有解决的矛盾变得更加突出。从制度建设之初,医保就面临三大矛盾,阻碍着医保的持续发展。

    一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矛盾。医保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其管理理念和方法都遵循社会科学的一般规律,而医疗服务和药品却属于自然科学领域,尤其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具有垄断性,如何使两者的有机结合,是医保取得突破的关键。二是公益民生与市场竞争之间的矛盾。医保强调公益、公平,而药厂要遵循市场规则,医院也趋向市场。在医疗和药品体制改革还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情况下,医保又必须扩大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势必造成基金的压力,极大冲击费用的筹集和分担机制。三是有限资金与无限需求之间的矛盾。人口老龄化对于像天津市这样采取在职缴费的地区形成很大压力,2005年底,天津市参保在职和退休人员的比是1.53∶1,2006年是1.62∶1,如此高的比例,必然是医疗需求水平节节攀升,基金调控空间缩小。加上过度需求和过度服务,使有限资金和无限需求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制约了医保事业的发展。

三架车推进医保持续发展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直接反映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作为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之一,医保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基金的效能以保障参保人的医疗需求,必须实现法制化,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医疗保障关系,确立法制理念,提高立法层次,树立法律权威,理顺法律关系,健全责任体系,提升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以法树权威、以法促诚信、以法保和谐,实现法(法律)、势(氛围)、术(机制)三者的有机结合,是保证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的不二选择。

    确立医保法制权威,要提高立法层次。目前,有关医保最高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天津市在2001年开始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几年来,多种制度相互补充,适应不同用人单位参保需求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但最高效力的文件仍是2001年市政府颁布的《规定》,其余近百件的规定多是劳动保障局的规范性文件。而失业、养老、工伤等保险均有国家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这当然与启动时间晚、关系主体多、技术成分复杂有很大关系。但立法层次低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缺少法律权威,不能形成强制力,对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制约手段。另一方面造成政策、管理、结算等环节职责不清,职能错位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尽快着手制定《天津市医疗保险条例》,确保医疗保险运行的法制化、规范化。

    确立医保法制权威,要理顺法律关系。以三个基本主体为例,政府是基金的征收者,也是基金管理者;参保人是医保资金的缴纳者,也是医疗服务的享受者;医院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同时负担一定的管理职能,也是医保的受益者。理顺医保法律关系就是要明确关系各方的主体地位,明确各自的角色,厘清并界定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用法律的权威和强制力保持这种关系的持续稳定和谐。

    确立医保法制权威,要建立责任体系。没有责任规定,不足以震慑违法人,不足以制裁违法行为,不足以补偿基金损失。从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出发,需要在费用分担上强调政府的有限责任、医院的社会责任和参保人的自我保障责任。在费用管理上强调政府监管和科学管理责任、医院规范行医责任和参保人规范就诊责任。

    政府责任是医保基金安全原则的体现,要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同时强调医疗保障形式的多层次和多样化,在医保之外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形成多层次的医保体系。医院的社会责任是指医院必须重视市场角色之外还有公益角色,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尽力承担社会责任,努力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不能单纯以营利为目的、惟利是图、竭泽而鱼。参保人的自我保障责任是费用分担机制的体现,必须吸取公费和劳保医疗经验教训。

   摘自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