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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论坛  

怎样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时间:2007-07-06

    社保基金是指在法律的强制规定下,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或由国家财政家接拨款而集中起来的,用于化解参保者风险的专用基金,管好用好社保基金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全国多个省份发生社保基金被挪用案件,数额巨大的基金难以收回,引起人们对“社保基金安全谁负责”的思考,而这也给身处全国首都的北京社保基金运营部门敲响了警钟。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孙彦在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现场会上强调,市劳动保障局党组高度重视社保基金安全,明确把维护基金安全作为党组的头等大事,要求抓基金安全,要像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样常抓不懈;对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绝不可掉以轻心,要警钟长鸣。

【崇文经验】
基金安全引入了质量认证体系

  “基金安全问题存在于基金运行的全过程。”崇文区劳动保障局在教训中反思得出结论:职业道德教育是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的思想保障科学管理体系是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的基础保障实施风险管理是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的有效保障。该局除了狠抓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教育、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之外,运用“ISO9000”质量管理理念、采用国际流行的先进的工作方法,设计了一套“崇文区社保基金运行管理体系”,并于今年初进入试运行阶段。

  从该局的基金管理工作看,社保基金共有9个入口,22个出口,由此形成了22条基金流通道。按照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理念,他们对每一个通道进行认真梳理,形成标准的工作流程,并采取“泳道图”的形式表现出来。用实线表明部门间的接口,虚线则表示工作环节间的接口。在每个工作环节上我们明确了该环节的操作依据、操作方法、操作标准及结果等,并明晰环节之间的接口,做到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这套体系文件的建立,不仅对基金风险起到了防范的作用,也提高了政府行政风险的防范能力。一是明确了部门之间、环节之间的职责,相互制约的条款清晰,监控的目标明确,确保了政策、制度、监控落实到位;二是统一了基金管理工作标准,确保了行政行为标准的一致性;三是明确了操作依据,严格了操作行为,确保了工作质量的品质的保持和不断提高。

   在社保基金运行通道中查找可能出现的漏洞,经过反复评审后把其视为风险点。在目前的流程中共有风险点56个。对于风险点,实行六要素风险管理方法。社保中心实行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分级分层管理和监控。对局级风险点的监控实行四级管理,即:中心主任——主管主任(业务主管)——部长——工作人员。对部门风险点的监控实行三级管理,即:主管主任(业务主管)——部长——工作人员,逐级进行检查。强化了基金监督力度。试运行的结果证明:操作人员从思想上达成共识认可此套管理系统,并在行动上主动执行。

【学者建议】
褚福灵:北京应设立社保银行

  6月27日,记者在中央财经大学就社保基金安全话题采访了该校保险学院社会保障系主任、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教授,他认为,必须从制度上形成“钱账分离,相互制衡”的机制,通过金融手段,对金融产品采取金融措施进行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基于此,北京应该设立社保银行,进而为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奠定制度基础。

  褚福灵说,社保基金的安全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不能少”,一个是“要增值”。保障基金安全完整是一项挑战性的任务,它涉及3个环节,一个是征缴,一个是管理,还有一个是待遇支付。而保值增值也是社保基金安全的关键环节,不能增值也是隐患。

  他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关键的是要形成“钱账分离,相互制衡”的机制,尽管现行制度规定,社保基金的使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但由于缺少独立的基金管理主体,导致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实上既管账又管钱,正如“会计和出纳由同一个人完成”一样,存在制度上的安全隐患。

  “既然社保基金也是一种金融产品,那么就可通过金融手段,对金融产品采取金融措施进行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褚福灵建议,以北京等统筹地区为单位组建社会保障政策性银行,明晰社保基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变商业银行“代管”为社保银行“直管”,从而形成制度上的制衡机制。社保银行不再是“代管”基金的金融机构,而是要承担起管好用好社保基金的直接责任,真正做到社保基金安全“责任到人”。

  “这种构想完全是可行的。”褚福灵说,一是有现成的人员和机构,二是有几十亿的基金结余额。建立社保银行不必“另起炉灶”,只对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优化整合即可。同时,组建类似社保银行的金融机构专门管理社保基金,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

【学者观点】
杨燕绥:社保基金安全亟需立法

  6月27日,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针对记者提出的本市发生的几起参保者参与的医疗保险骗保案是否涉及社保基金安全时,她回答说这还不完全是一个概念,这体现了经办机构能力不足,导致基金漏洞,但是也间接地影响了基金安全。许多人并不熟悉社保基金,缺乏共识,口径不一。这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无法可依,她认为我国应该制订一部《社会保障法》,社保基金需要立法保护。

  杨燕绥从四个角度向记者阐述了出台《社会保障法》的必要性。

  第一是明确“钱由谁出”,就是解决公共财政和社保预算的问题,说白了就是钱该谁出就由谁来出。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社会保障改革成绩斐然且教训多多,其教训大多来自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预算缺位,制度调整不过来,承诺大于资金。

  第二是明确“钱是谁的”,也就是各项社保基金的产权问题。社保基金非常受百姓关注,但是它又是个筐,许多人并不熟悉社保基金,分不清个人资金(个人账户)、运营资金(省市级社会统筹)和储备基金(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性质和性能,缺乏共识,口径不一。因此她认为《社会保障法》就是要解决各个基金的产权问题。因为这其中有个人财产,准公共财产和国家的钱,他们分别受不同的法律保护,不是进入到社保基金里就姓“公”,领导就可以随便动用。

  第三是明确“钱由谁管”,真正做到钱权分离。建立社保公益受托人制度,这是一个管理机制上的问题。这套体系应该与行政系统分开,建立在一个钱权分离、依法产生的独立运营的公共服务部门。在钱权不分的体制下,公共基金就像陷阱,随时会侵蚀一些官员。其实,他们在这种体制下也无法得到两全。抵制吧,上级就会把你搬开;不抵制吧,那就同流合污,出了事情,第一个就会拿你示问。

  第四是明确“法律责任”,使社保基金倍加受到法律保护。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一旦造成犯罪,从民法和刑法上定性都不准确,而《社会保障法》将明确界定法律界限,明确罪行,不冤枉好人,不放过坏人。比如:20世纪80年代,智利用其严法重刑打造了确保私营养老基金安全的文化,“即使你敢将手伸入君主的钱包,也绝不敢动用养老基金”。至今智利养老基金安全运营,保障了养老金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