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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论坛  

探索城乡社会保障体制接轨

北京市委研究室
  时间:2008-01-09

    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刘淇书记多次强调要从北京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快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逐步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范围和覆盖面,探索城乡社会保障体制的接轨办法和途径。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精神,政府各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包括《关于推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各区县政府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加大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加快了北京郊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步伐,初步建立起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

    从整体上说,北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经搭建起基本框架,并在许多方面取得较快进展,但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矛盾。如现行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偏低,城乡社会保障差距还很大;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不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滞后;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以及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等。

明确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
工作目标和基本思路 

   “十一五”期间是北京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实现首都现代化和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时期,建立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普惠性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差距,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接轨,是“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重要内容。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是要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增加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使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承担更大的责任;二是加大城乡统筹力度,打破城乡保障体制分割,缩小城乡保障差距。根据北京城市化进程快、农民就业多元化和不同发展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的特点,分类指导,采取多种方式和做法将更多的农民纳入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接轨;三是建立多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筹资机制。在加大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的同时,应当采取强制各类企业承担为农民工投保责任,在农村土地收入中(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费)预留一定比例的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增加社会保障投入等多种措施,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四是健全和创新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坚持集中决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提高保障工作的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

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对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一是政府公共财政要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目前北京市农民收入水平较低,集体经济实力相对较弱,在现阶段我市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不应低于总筹资水平的50%。二是调整优化支农投资结构。从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支持重点应当逐步从经济性公共服务转到社会性公共服务上来,更多地关注民生问题。近年来,全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教学条件得到较大的改善,今后应把解决农村看病就医和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财政支农投资的重点领域,加大支持力度,提高保障水平,扩大覆盖面,使农民更多、更直接地受益。三是加大市级财政资金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投入比重。农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应该加大市级的统筹力度,加大市级财政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投入比重。在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资金的总量中,市级财政资金投入比重应不低于50%。对生态涵养区等财政收入相对较低的区县,市级财政要重点支持,以缩小区县之间保障水平差距,更好地体现政府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同时鼓励区县、乡镇根据自己的财力,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标准,调动区县、乡镇办好农村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加大投入力度。

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一是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目前各区县制定的不同标准,简化为三个档次,分别适用于近郊城区、平原地区和远郊山区,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其中,远郊山区的低保标准应不低于人均每月150元的水平,有条件的区县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二是提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筹资水平。今年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应争取达到人均200元左右,在“十一五”期间逐步提高到人均300元。各区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掌握具体筹资标准。市主管部门应对各个区县的报销政策进行简化归类,提出指导意见,防止区县间的报销政策差别过大。可考虑全市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基本报销政策,以扩大参合农民的受惠面,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针对少数医药费支付过高,生活比较困难的农民,可由市区建立专项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给予二次报付,最大限度减轻参合农民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三是积极扩大农村社会养老覆盖面。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进展缓慢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支持的基础上,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农村养老覆盖面,力争实现“十一五”期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60%的目标。对于农村65岁以上已经无法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可参照上海、苏州等地做法,由政府直接给予一定补贴(50-80元),保障其安度晚年。

加快建立城乡衔接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允许城近郊区、新城周边等城市化发展较快地区的一些条件具备的农民,通过土地出让金收入、集体经济积累和个人缴费等方式筹集资金,采取整建制农转居方式,一次性趸交社会保障资金,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进入各类企业的农民合同工,可以通过企业和个人缴费方式,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三是允许一部分有条件的农村自由职业者(出租司机、个体经营者等)按照城镇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障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通过这种城乡社会保障衔接方式,能够加快首都城市化、工业化和农民市民化的过程,切实保障失地农民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同时,政府可集中更多的财力,加大对农村务农人员和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补贴,提高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差距。

企业必须承担为农民工投保加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

    当前,考虑减轻企业和财政负担,对一部分企业及个人可以借鉴上海实行小城镇社保的经验,采取调节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按照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缴费,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民工,其退休后应该享受与城镇退休职工的同等待遇;并允许加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民,在条件具备时能够进入城镇保障体系,以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接轨。

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要继续坚持完善农村各项社会保障筹资统筹和日常管理以区县为主的作法,调动区县搞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积极性,少数在乡镇甚至村一级管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应该逐步上收到区县,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加强日常管理。二是市级各有关部门,应该在加强调查研究和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调整、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加强对区县工作的指导。对于基层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和解决方案,加强政策引导,增加财政投入,缩小地区间差异。三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体系和人员队伍建设。尽快建立健全由市、区县、乡镇和村组成的专兼职结合的农村社会保障四级管理服务体系,落实编制、人员、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乡镇基层农村社会保障人员少、任务重,应该整合现有乡镇民政和劳动保障等各部门资源,成立综合性社会保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工作。加强对农村社保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四是要加强农村社保资金的日常使用管理和运行监督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当前国家层面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立法滞后的形势下,可借鉴上海的经验,先以颁布政府令的形式,界定农村社保缴费的责任主体,明确个人、集体、企业和国家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其它各项要求,加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推进力度。同时,也需要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监督、约束基金管理运营机构,防止基金流失,保障基金的安全。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