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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论坛  

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时间:2008-01-16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提出,中国将力争在五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随后,全国总工会也提出,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努力推进工资共决机制建设。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一种制度安排。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经济民主的重要体现。

    随着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用工方式日趋多元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明显增多,传统工资确定方式的缺陷逐步显现,如何通过一种新的机制来协调企业内部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就显得十分迫切。

    2000年11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并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六年多的时间过去了,从全国范围看,工资集体协商推进迟缓,劳动者在工资水平确定中的不利地位没有改变,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成果并没有在职工工资增长上得到充分体现。不少企业仍然把压低工人工资当做提高竞争力、增加利润的杠杆;一些地方政府把保持低劳动力成本作为扩大招商引资、推动经济增长的法宝,对企业违反劳动法规、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睁只眼闭只眼;有的领导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理解、不合作,或者走过场,虚于应付,使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

    实际上,工资集体协商并非是一种单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可以产生“双赢”效果。从长远看,只有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才能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要尽快完善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要加快《工资法》和《集体合同法》的立法步伐,同时对已有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法规滞后和不完善已经对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形成制约。为了摆脱尴尬局面,必须尽快调整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工资集体协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要使工会成为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维权组织,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为此,需要强化工会的法律地位,增强工会的谈判能力,使之能够真正站在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工资协商。对于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抓紧建立;对于暂时无法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政府可以制定法规,委托地区性或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行与企业方集体协商工资的权利;对于设有工会组织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代表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职能。

    只有所有职工和企业都参与了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竞争,一个充分均衡的、具有调节力的市场工资才能真正形成,工资集体协商才会有坚实的市场基础。(摘自2007年第23期《瞭望》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