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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配套法规政策是“缓冲期”当务之急
时间:2008-01-18
尽管《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了一段时间,但劳方和资方之间的博弈尚没有停止,这从最近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警惕用人单位大量裁减老员工的事件中可见一斑。《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到正式实施,中间存在一个“法律适应期”,为社会各方提供了心理和行为方式的调整适应过程,并为法律执行者充分筹集相关资源留出一定的空间。恰恰在这个政策“缓冲期”内,某些用人单位想方设法地规避法律,不负责任地减员,将老员工或老年员工当作“包袱”扔掉,从而卸下应承担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由于市场经济体系尚在构建之中,劳资关系不能期望完全依靠劳资双方调整完成。同时,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法律的实际操作因各地的实际情况差别而不同。因此,政府作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劳动环境的监管者,必须走到前台,时刻关注劳资关系的动态变化。
各类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都只是调节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不是政府调节劳动关系的起点,更不是终点,何况,许多法律不能详细地规定具体问题如何操作。因此,“缓冲期”的当务之急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既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尤其是那些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相左,或者其中条文相互冲突的规章制度,必须尽快加以修订和废止。其次,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尽快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出台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风俗习惯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和执法力度。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可积极地从现有各种劳动法律法规中寻找法律支持,完善细化监管细则。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等状况下确需裁减人员的,必须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裁减人员。也就是说,企业大规模裁减人员之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事先知道,那么,各级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尤其是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就要切实履行自身的执法职责,加强对企业的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警告、惩戒。
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舆论声势,积极主动地向企业宣传“企业的社会责任”,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平稳过渡创造有利条件。
法律的制订往往滞后于现实的发展,所以,劳动保障部门日常的有效监管显得尤其重要。否则,法律法规制订得再完美也难免成为一纸空文,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难免是一句空话。(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