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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论坛
社会和谐取决于劳动关系和谐
时间:2008-01-18
对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与广大劳动者而言,2007年6月29日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因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高票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是继1994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于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发展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到底具有怎样重要的意义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
郑功成首先表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有着特殊意义的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并产生过很大分歧。而它之所以受到如此的关注,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整个社会是否和谐以及和谐到什么程度,从根本上讲将取决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而《劳动合同法》就是为这一基本社会关系确立行为规范并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特殊性,在于它规范的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是包含了经济权益、社会权益乃至于部分政治权益的劳动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尽管《劳动合同法》提供的主要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尽管许多人都主张应突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仍然不应当将劳动合同立法片面理解为只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它事实上是对国家、社会、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者均有利的立法行为。
郑功成进而解释了《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国家三者的保护。首先,对用人单位或雇主而言,《劳动合同法》有利于减少劳动纠纷和控制劳工风险,减少乃至杜绝因劳动关系失范而导致利益受损的现象,促进用人单位理性经营、健康发展。其次,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将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清晰的法律规范与保障。另外,对国家与社会而言,只有劳动关系得到合理规范,失衡的劳动关系才能真正走向平衡,这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因此,《劳动合同法》虽然只是我国劳动法制的组成部分,其意义却远远超出了劳动关系的范畴,它不仅事实上在劳动法制中具有核心地位,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特殊的价值。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时候,不少人认为它过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利于企业发展和吸引投资。但是郑功成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最终目的,既不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不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权益,而是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来构建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达到这个目的,《劳动合同法》当然需要体现出平等的立法理念。尽管基于中国“强资本弱劳工”格局的现实,劳动合同立法需要更多地关注劳动者的权益维护,但劳动合同的合同性质是不容改变的,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其立法宗旨仍然是“平等”。但是事情往往是,强调“平等”来制定《劳动合同法》并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绝大多数人都能理解,强调“平等”来制定《劳动合同法》并同样保护雇主的正当权益,就可能不被一些人所接受,但现实中确实存在劳动者不遵守劳动合同规定擅自离职或者违背竞业禁止的从业惯例,进而造成用人单位或雇主利益受损的现象。对此,只有通过《劳动合同法》来明确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劳动者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各自的正当权益,才能确保劳动关系的平等、稳定,这是劳动关系和谐进而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曾经发生过该法是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益还是只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争议。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因拥有用人自主权而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虽然可以自由选择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但在劳动力资源严重过剩的背景下,劳动者的地位必然持续弱化。在全球化条件下,劳动关系中的“强资本弱劳工”格局更是加速形成。因此,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都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目的。对中国而言,《劳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因为劳动者在现实中权益受损害的现象较为普遍且严重,今年6月被揭露出来的山西洪洞县黑砖窑事件与广东河源事件更表明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是当务之急。
当然,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侵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劳动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并不支持和保护劳动者的非法要求,凡劳动者损害了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权益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尽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行为及其实质内容进行了规范,但要真正落实这些法律条文,构建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那么这些又该如何去做呢?郑功成建议,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必须依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才会有具体的标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还需要有劳动工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再如就业不平等问题,还需要在《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作进一步的明确。如果没有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劳动合同法》中的许多规定可能难以全面得到贯彻实施。
与此同时,我国现阶段存在各种复杂的劳动关系及灵活的用工形式,这曾经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面临的难点。建立在正规就业基础上的劳动关系,是能够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较好规范的。但各种非正规的、不稳定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和一人受雇多处等现象,其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却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虽然对此已经有了原则性的规范,但还必须通过相关的法规与政策来细化,细化时还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以与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保持适应。(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