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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论坛  

《劳动合同法》:和谐共赢的基石

  时间:2008-04-11

  进入四月份,“劳动合同宣传月”活动正在全市铺开。这次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全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去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本市加强宣传培训,完善相关政策,加大执法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的开展。截至去年末,全市地方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1.5%,其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9.3%,同比分别增长了10%和11%;全市城镇职工劳动合同续订率为92.1%,同比增长了1个百分点。但也应该看到,在全市劳动关系总体平稳的形势下,还存在私有企业,特别是小型餐饮、服务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等诸多不和谐因素。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方和资方在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执行上的争论和搏弈一直也没有停止过。像去年某些知名企业采取劝退职工、逆向派遣、非法裁员等手段规避《劳动合同法》,今年全国“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提出《劳动合同法》过于“偏袒”劳动者,建议取消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条款等。据了解,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全市涉及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同比增长了19%。专家预测,今后一个时期,涉及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将会持续增长。

   《劳动合同法》是劳资双方和谐共赢的基石。相对资方来讲,话语权和经济能力都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现实生活中正当权益受损害的现象较为普遍。通过国家立法来规范和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既是《劳动合同法》的现实使命,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对任意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发出的强烈制约信号。对劳动者的适度倾斜保护,恰恰是基于“平等”、“公平”的立法理念,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取得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平等的法律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不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更不意味着侵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劳动合同法》远未达到过于“偏袒”劳动者,甚至比其他国家“更严格”的地步。《劳动合同法》既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维护。《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支持和保护劳动者的非法要求,劳动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全面领会条文内涵,准确掌握条款精神实质,《劳动合同法》才能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也才能最终形成劳资双方共赢的和谐局面。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