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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之职工篇 为劳动者维权添“利剑”

  时间:2008-01-16

    《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新法律的出台,必将对职工维权产生重大影响。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
将付“高代价”

    不签劳动合同一直被视为单位侵权顽症。《劳动合同法》明确,今后一旦查实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要付出很高“代价”:1个月至1年内,单位支付员工的薪金是原来的2倍;1年后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没有终止时间。

裁员
优先留用三类人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明确将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人员列为优先留用人员。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类情形
属强迫劳动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四类情形,将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四类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