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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企业5须知

  时间:2008-01-16

  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要求更加严格……充分了解这些内容,劳务派遣企业才能走得更好更稳——

劳动合同
应载明派遣期限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者没被派出
也有工资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管理费不能
从劳动报酬中提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另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
期限至少2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
可依法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摘自北京劳动劳动就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