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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解老年保障制度(二)

  时间:2008-02-19

  不久前,市劳动保障局出台《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就福利养老金的申请程序、发放渠道和时间等做了具体规定。本版就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归纳——    2008年4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应何时办理申请手续?

    答:2007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2008年1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9月30日前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如果老年人在本市进行户籍迁移,对领取福利养老金有影响吗?

答:领取老年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户籍迁出当月,老年保障待遇由迁出地按规定的程序发放;自户籍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按规定的程序发放。

    发生什么情况会失去享受老年保障待遇的条件?

    答:“享受老年保障待遇人员在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期间失去享受条件”是指以下情况:一户籍从本市迁出或注销的。二享受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三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的。四失踪或死亡的。五被判刑、劳动教养的。

    享受老年保障待遇人员的情况需进行复核吗?

    答:社保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民政科应对辖区内领取老年保障待遇的人员情况进行复核及定期核查。对经复核及在定期核查中发现不符合领取条件或失去享受条件的,应将相关情况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停发其老年保障待遇。对骗取老年保障待遇的,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