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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访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克利
  时间:2008-05-21

  2007年12月29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公布,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日前,围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的意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如何促进该法的贯彻实施等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克利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施行具有什么意义?

  郭克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机制,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我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随着1993年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确立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多年来,这一制度为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思想观念等不断发生深刻变化,就业形式和分配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同程度地反映到劳动关系中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情日益复杂、影响越来越大。与这种情况相比,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了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正高效的法律救济,对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记者:与旧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相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哪些突破?

  郭克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坚持《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总结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实践经验和不足,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强化协商和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该法的突破主要体现在六大方面:一是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二是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限;三是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四是更加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五是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六是突出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记者:本市劳动保障部门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加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的力度?

  郭克利: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在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基础上,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了这部重要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首先,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学习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该法实施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已组织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的人员进行了系统学习,尤其是重点学习和掌握了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有较大变化的内容,从人员准备的角度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顺利贯彻实施。

     其次,制定宣传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已启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宣传工作。围绕该法的重点内容,运用多种宣传媒体和方法,广泛开展宣传。同时,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与工会、企业联合会等相关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进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宣传。另外,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也纷纷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目前正在组织实施当中。
  记者:为促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还须做好哪些工作?

  郭克利:为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市劳动保障部门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要认真做好对现行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搞好现行政策、制度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衔接,抓紧依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各项制度。重点是要针对法律中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新规定,特别是受案范围、争议管辖、申请时效、仲裁裁决以及办案时限等方面的新规定,完善办案规则,确保劳动争议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

  其次,大力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我们要以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依法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研究制定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工作规划,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调解员、仲裁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提高劳动仲裁工作人员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

  再次,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依法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调解制度,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网络,更好地发挥调解在化解劳动纠纷方面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总之,我们要大力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对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理解、把握这部法律进行正确的引导,最终达到“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目的。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