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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本市调整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标准 新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职工最低工资增至800元
  时间:2008-07-07

    6月27日,《北京市2008年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方案》经市政府专题会通过,将从7月1日起执行。包括职工最低工资在内的5项标准都有所增加。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为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和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物价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今年本市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730元,每小时4.36元,调整到每人每月800元,每小时4.6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标准476元调整为556元,每档增加80元。标准调整后,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也随之增加80元,由现行标准258元上调至338元。

  ——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现行的675元调整为775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职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现行的592元调整为682元,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养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现行的527元调整为607元,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工伤定期待遇标准。伤残津贴:由2007年人均1481元/月,增加到2008年人均1721元/月,人均增加240元/月。护理费:由2007年人均855元/月,调整为2008年人均1172元/月,人均增加317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由2007年人均810元/月,调整为人均945元/月,人均月增加135元。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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