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昨日下发通知,宣布从7月1日起调整白内障、青光眼、腹股沟疝、股疝、股骨颈骨折五种疾病的单病种付费标准。股骨颈骨折做内固定手术治疗的病种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原先的4621元降为4038元,参保者因此能节省近600元。
据了解,为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市劳动保障局于今年7月对单项费用500元(含)以上的贵重医用耗材及安装体内人工器官报销比例及标准进行了上调。据此精神,市医保中心及时对涉及使用贵重医用耗材和人工器官的白内障、青光眼、腹股沟疝、股疝、股骨颈骨折五种疾病的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如腹股沟疝、股疝病种费用支付额调整如下:参保人员因患腹股沟疝、股疝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侧手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828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349元,参保人员自付1479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193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04元,参保人员自付1189元。参保人员因患腹股沟疝、股疝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双侧手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914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967元,参保人员自付1947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234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613元,参保人员自付1621元。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按照新的政策,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单项费用500元含以上的贵重医用材料,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比例由50%调整为70%,这部分费用将转由医保基金承担。
此外,此次通知中规定,阑尾炎、甲状腺肿、白内障、腹股沟疝、股疝、子宫平滑肌瘤、卵巢良性肿瘤、胆囊结石、拇(原字为足字旁)外翻、青光眼、股骨颈骨折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中增加“一次性自控疼痛注射装置(镇痛泵)费用不列入病种费用支付额,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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