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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6]9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 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9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1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4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7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0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39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218元调整到228元。

    三、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06年7月1日前,对已领取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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