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现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等45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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