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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7〕12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现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等45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7月23日印发

  •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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