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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A类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修改内容(二)》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8]28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不断提高我市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6]107号)精神,经研究,对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日友好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大学首钢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北京市健宫医院十六家定点医疗机构重点学科的特色诊疗项目予以审批。现印发《A类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修改内容(二)》,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A类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修改内容(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 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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