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检索
关键字
文号
年  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情况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告
京劳社发〔200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全市劳动保障系统于2008年4月25日至7月31日在全市范围开展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均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招用的劳动者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凡未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特此通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