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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级农保业务经办部门的农保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农发﹝2008﹞96号

各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适应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事业发展,贯彻执行《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京政发[2007]34号),进一步规范乡镇级农保业务经办部门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根据《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8]17号)、《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京财社[2008]4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涉及农保基金财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级农保经办业务管理部门及农保基金账户

    乡镇一级农保经办业务统一由本区县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社保所”)负责,并将农保基金纳入乡镇社保所开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帐户。

    二、乡镇社保所农保基金收缴、支付流程及会计核算办法

    (一)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收缴、支付农保基金业务流程按照《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8]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对农保基金要建立单独会计账册,并按照《北京市乡镇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独立核算。

    附件:北京市乡镇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农保基金  财务管理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

  •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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