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精神,经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现决定对中央财经大学门诊部、首都体育学院医务室等8家定点医疗机构终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同时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精神,经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市裕龙鑫顺医药有限公司终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具体名单见附件2)。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终止服务协议名单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终止服务协议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定点医疗机构 零售药店 终止 协议 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8年6月26日 共印80份
附件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终止服务协议名单
1、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卫生院大皮营门诊部(定点医疗机构编码:24120018),因不能承担医疗保险任务,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2、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医务室(定点医疗机构编码:13140001),因不能承担医疗保险任务,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3、北京运河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编码:12110008),因不能承担医疗保险任务,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4、中央财经大学门诊部(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8131005),因不能承担医疗保险任务,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5、首都体育学院医务室(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8141003),因不能承担医疗保险任务,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6、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卫生所(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5141022),因不能承担医疗保险任务,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医务室(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5141040),因不能承担医疗保险任务,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8、北京市崇文区中医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3151001),因不能承担医疗保险任务,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附件2: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终止服务协议名单
1、北京市裕龙鑫顺医药有限公司(定点零售药店编码:13200004),因不能承担医保任务,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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