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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北亚医院、崇文区东花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缓签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8]51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37号)精神同意北京北亚医院、北京崇文区东花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迁址,缓签《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6个月。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定点医疗机构  缓签   协议    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8年6月26日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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