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86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08年8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 2.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变更项目名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